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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4-2680828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建設廳《關于改進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工作的通知》及國家施工驗收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內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對每一戶及單位工程公共部位進行的專門驗收,并在分戶驗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分戶驗收記錄表。
第三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強化檢驗批驗收,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檢驗批,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通過返修或者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第四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首先應提前3天在待驗收工程明顯部位張貼告示,然后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分戶驗收,并邀請購房戶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參加人員宜在3—5人)告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分戶驗收日期;
(二)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全稱;
(三)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四)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及聯系方式。
第六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標準、規范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
第七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依據設計圖紙的要求,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以檢查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為主,主要包括以下檢查內容:
(一)建筑結構外觀及尺寸偏差;
(二)門窗安裝質量;
(三)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四)防水工程質量;
(五)采暖系統安裝質量;
(六)給水、排水系統安裝質量;
(七)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八)室外墻面、落水、散水、屋面細部及樓(電)梯間質量;
(九)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安全防護設施;
(十)其它。
第八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分戶驗收前根據房屋情況確定檢查部位和數量,并在施工圖紙上注明;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的方法,對本規定要求的分戶驗收內容進行檢查;
(三)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四)分戶驗收合格后,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簽字或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并加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質量驗收專用章。
(五)對被邀參加驗收的住戶代表的意見,在綜合驗收作為最終綜合竣工驗收和備案的必備條件之一,結論中以書面形式反映。
第九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應當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并交給業主(住戶)。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檢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抽查有關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對質量分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整改。
第十二條 工程備案時,建設單位除按《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外,還應提供以下照片和資料:
1、工程缺陷告示
2、工程備案告示
3、竣工工程標識牌
4、《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